@所有人,企業所得稅10大扣除問題,當心涉稅風險!
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最常見的稅種,是我們經常要面對的,只有全面準確地掌握它,才能有效合理的納稅,以規避涉稅風險。
一、企業發生的擔保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文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二、企業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放的工資能否扣除?
答: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相關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因此,對于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放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理,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判別調整。
三、為子公司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員工不屬于“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母公司為期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不得稅前扣除。
四、單位每年組織員工進行體檢,體檢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span>
因此,單位每年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屬于此范圍之內,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公司名下沒有汽車,員工個人汽車用于公司,汽車費用是否可以入賬扣除(比如油費,發票抬頭是公司名稱,是否可以認證并記賬?)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承租方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憑租賃費發票稅前扣除外,租賃合同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有承租方負擔的且與承租方使用車輛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停車費等,憑合法有效憑據稅前扣除;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稅、年檢費、保險費等,不論是否由承租方負擔均不予稅前扣除。
六、因機器檢修暫時停產,停產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綜上,企業暫時停產期間的機器設備不屬于以上情況,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在稅前扣除。
七、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span>
因退休人員不屬于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八、企業建成的房屋已經開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發票還沒拿到,是按發票憑證計提折舊還是按合同的金額計提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九、我公司的工資制度規定對在職員工每月補貼交通費150元,與工資一并發放,請問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費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十、企業由于資金困難,無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經與出租方協商,約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這筆沒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span>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則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如果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有效憑證,則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的要求,由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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